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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RC状态:审校 文献类型:中文图书 浏览次数:1

题名/责任者:
数字经济时代的营业性构造演进与商主体体系创新研究/汪青松著
出版发行项:
北京:北京大学出版社,2025.01
ISBN及定价:
978-7-301-35748-4/CNY68.00
载体形态项:
268页;24cm
并列正题名:
Research on business structure evolution and commercial subject system innovation in the digital economy rea
个人责任者:
汪青松, 1974- 著
学科主题:
企业管理-商法-研究
学科主题:
企业经济
中图法分类号:
F272
一般附注:
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
责任者附注:
汪青松, 男, 汉族, 1974年出生, 安徽怀远人, 法学博士,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。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、硕士生导师, 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。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基础理论、公司法、证券法等。
书目附注:
有书目 (第261-268页)
提要文摘附注:
数字经济时代, 有别于传统商主体法律形态的新型“营业性构造”层出不穷, 演进趋势可以概括为个人众创化和组织网络化, 后者又可以细分为公司集团化、企业平台化和组织虚拟化。回应数字经济的商主体体系创新的理论与制度建构应当从以“法人”范畴为重心转向以“组织”范畴为重心, 从独立实体视角转向网络结构视角。在上述逻辑指导下, 商主体类型化的第一层次要实现从传统的三分法向“商个人+商组织”的二分法的重构 ; 对个人众创化的回应, 要通过对自然人营业能力的一般性赋权和“个体经营者”概念的引入, 以增加包容性和实现逻辑自洽 ; 对公司集团化的回应, 要通过在商组织形态中明确引入“公司集团”和构建以统一管理权/指示权为核心的集团治理机制 ; 对企业平台化的回应, 要通过将平台型企业确立为单独形态并将其理解为一种“协作性商组织”和变革其信用基础 ; 对组织虚拟化的回应, 要通过在商组织法定形态中增设“虚拟组织”类型和构建以平台为中心的监管与归责体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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